標的物是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合同的標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所有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物,合同就不能成立。合同的標的物是多種多樣的,壹般包括以下四類:1、有形財產。2.無形財產。3.勞務服務。4.工作成果。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中的客體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客體。標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標的物,合同就不能成立。標的物的條款必須明確標明標的物的名稱,使標的物具體化,明確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