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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與民法、刑法的區別

區別如下:

我國沒有專門的衛生法,只有壹部以公共衛生和醫療管理為主的單行法律法規,構成了壹個相對完整的衛生法律體系。醫療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護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償獻血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和《民法通則》是我國為調整國內外民事關系而作出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壹般法律。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2年4月1986+02日修訂通過,並於2007年10月1987日起施行。

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執政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以國家的名義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給予哪些刑事處罰,是法律規範的總稱。刑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刑法是所有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刑法僅指刑法典,即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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