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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起訴有哪些法律規定?

重復起訴法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的,構成重復起訴: (壹)後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與前提起訴訟的當事人相同;(2)後壹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前壹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後壹訴訟的當事人與前壹訴訟的當事人相同;

(2)後壹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前壹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

(3)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

當事人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展數據

重復起訴的要素:

1,前後訴訟當事人為同壹人;2.訴前和訴後的標的相同;3、訴訟前後主張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請求實質上是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如果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則構成重復起訴。多次起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即使已經被接受,也應該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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