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的收入可以免征、減征,即:
(壹)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蔬菜、谷物、土豆、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的種植;
培育新的作物品種;
中草藥種植;
樹木的栽培和種植;
飼養家畜和家禽;
收集森林產品;
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機械操作與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
海洋捕魚。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種植花卉、茶葉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發展項目的企業,不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