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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什麽項目的企業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事花卉、茶葉等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海水養殖、內陸水產養殖等項目的企業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的項目的,不能享受國家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的收入可以免征、減征,即:

(壹)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蔬菜、谷物、土豆、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的種植;

培育新的作物品種;

中草藥種植;

樹木的栽培和種植;

飼養家畜和家禽;

收集森林產品;

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機械操作與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

海洋捕魚。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種植花卉、茶葉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發展項目的企業,不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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