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綜合管理部應按照61號令的規定,在房屋(場地)租賃合同中明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責任(包括消防器材的配備、老化線路的更換等。),與承租方簽訂安全協議,進行登記,並提交給安全部門。
3.承租人如需改變租賃房屋(場地)用途或增加設備負荷,或修改線路、建築結構,須先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必須保證租賃房屋(場地)用途改變後仍能達到消防安全。
四、不得將房屋(場地)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承租人。
五、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行為或嫌疑時,主管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時向公安機關、保衛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調查。
六、主管部門負責出租房屋(場地)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不安全隱患,確保承租人的安全。
七、房屋停止出租時,應及時到保衛部門辦理註銷手續,不得冒名頂替出租或轉租。
法律依據:根據公安部61號發布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產權單位在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在我公司租住的單位(個人)應遵守本條例,並在其使用和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