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現行規定設定了“數額較大”和“可疑交易”的標準:
1.法人、其他組織與個體工商戶之間金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移支付;
二、單筆現金支付20萬元以上,包括現金存款、現金取款、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支付;
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如轉賬超過20萬元。
“反洗錢”監管部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指導和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的職責。
《反洗錢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反洗錢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金融機構反洗錢條例》第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各自職能範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應當在反洗錢工作中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