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審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其他當事人基本信息。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職務)、住所、有效聯系電話(含固定或移動電話)、通訊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列明其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電話(包括固定或者移動電話)和通訊地址;
(二)作出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律情況(應當列明所依據的民事訴訟法具體條款、款、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明確聲明;
(6)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