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管理的規定如下:
1,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3.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監測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4.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以保護公眾健康為目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本法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
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要求的有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
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