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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機構撤銷後,由哪個單位承擔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組織者償還債務。現在的事業單位壹般都是國家機關組織的,是指受國家機關領導,不具有社會生產職能和國家管理職能,直接或間接為上層建築和人民生活服務的單位。分為經濟建設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學衛生事業單位、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其資金來源為財政補貼、上級撥入和事業收入。

法律分析

被合並撤銷的,由被合並單位承擔,被上級行政機關撤銷的,由作出撤銷的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具有國有資產的組織舉辦的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在國家行政機關領導下,沒有生產收入,所需經費由公共財政支付,不實行經濟核算,主要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提供無形生產和勞動服務的社會公共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組織或機構形式的法人實體。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取消後,沒有參與公共服務的基礎,事業單位今後不再參與公共服務。因此,直屬黨委政府的企業局直接成為行政部門;該部門下屬的公務員局在剝離行政職能後成為公共服務機構。各級黨委和政府行政部門,由於黨政機構編制限額的限制,改變了直屬局設置的做法。

個人推薦

受法律法規委托,行使行政權力、承擔行政職能的政府或部門、部門、事業單位。也就是說,本應由部門承擔的行政權力,被部門下屬機構委托了。這種商務局比較常見,幾乎所有的全局情況都有例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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