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第六項,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用具費用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第六項殘疾用具費:受傷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需要,需配制假肢、滑板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國內常用用具費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