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承租人應按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是承租人的義務。承租人通過租賃關系占有租賃物的目的是使用租賃物並從使用租賃物中獲得利益。租賃物的使用權是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壹項基本權利,但由於承租人只是取得了租賃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而沒有所有權,最終還是要返還給出租人,這樣承租人就有了租賃物自始至終符合自身質量和效用的保證。同時,任何東西使用後都有正常的消耗,不斷貶值,最終失去價值。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實際占有,表現為承租人對租賃物擁有控制和支配的權力。空間、時間和法律的結合是判斷事實控制的標準:空間的結合表明租賃物處於承租人的控制之下,時間的結合要求這種控制具有壹定的連續性,而法律的結合則強調承租人的控制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