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碰瓷”是詐騙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交通肇事罪。原則上,碰瓷構成詐騙。因為行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不會表達自己的主觀目的,而是會隱瞞真相,從而騙取對方“自願”支付賠償金,所以“碰瓷”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碰瓷”行為的行為,如故意加速與行駛中的車輛碰撞,可能因突然碰撞或緊急避讓導致對方車輛失控,從而造成更大的交通事故和人身或財產權利損失。
如果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手段的危險性,但仍然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甚至不止壹次實施這種行為,其主觀心理已經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件,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