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比較認同英美法系,因為它最大的特點就是判例法。我之所以推崇判例法,是因為有了這些案例,我們才能明白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讓我們約束自己的行為,從內心尊重法律的尊嚴。
比如壹個人把壹個花瓶放在窗邊,突然有壹天它吹掉了下來,砸傷了行人。當受害者提起訴訟時,很可能法官判決花瓶主人承擔所有責任,承擔所有賠償。這樣的判決案例如果宣傳得當,那麽大家就會明白,把花瓶放在窗邊很可能會導致人員傷亡,說不定壹出事就會觸犯法律,承擔嚴重後果。這樣可以讓很多人受到直觀的教育,大家可以約束自己的行為,這樣大家就會從心底敬畏法律的尊嚴。
相比較而言,大陸法系更註重條文,即法律規定了什麽,妳要承擔什麽樣的責任。同樣的花瓶掉了,可能承擔的責任很小,甚至沒有責任。那麽對於普通人來說,很有可能沒有直接的概念,很有可能沒有對法律的敬畏和尊重。
我記得美國法律規定,刑事駕駛是刑事犯罪,刑事駕駛判定為謀殺。也就是說,如果有人因酒駕被判N年有期徒刑,根據判決法律,同樣是酒駕的人基本都會被判N年有期徒刑。請問:妳還敢再酒後駕車嗎?
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供大家參考。謝謝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