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應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負責鑒定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當幾個識別器識別同壹個對象時,它們應該單獨識別它。在識別時,被識別的對象應與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對象混合在壹起,且不應給識別者任何提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人不得少於七人;辨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不得少於十張;鑒別物品時,同類混合物品不得少於五件。在特定的識別對象如地點或屍體被識別的情況下,或識別符能準確地描述物品的獨特特征的情況下,箔不受數量的限制。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為了查明案情,偵查人員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五十條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負責鑒定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當幾個識別器識別同壹個對象時,它們應該單獨識別它。
第二百五十壹條鑒定時,鑒定對象應當與其他具有類似特征的對象相混合,不得對鑒定人作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人不得少於七人;辨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不得少於十張;鑒別物品時,同類混合物品不得少於五件。在特定的識別對象如地點或屍體被識別的情況下,或識別符能準確地描述物品的獨特特征的情況下,箔不受數量的限制。
第二百五十二條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願意公開的,可以不公開身份,對身份應當保密。
第二百五十三條鑒定應當將鑒定過程和結果寫成筆錄,由調查人員、鑒定人和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對識別過程進行記錄或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