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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的條件和方法

法定免責條件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無需當事人約定即可援引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因不履行而免責,即在財產責任中,當責任人確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有關國家機關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責任人的責任。

豁免的條件和方法可分為:

1,處方豁免。即行為人在壹定時間後不再承擔強制法律責任。

2.不起訴要求豁免。也就是所謂的“告訴處理”和“不告訴”。在我國,不僅大部分民事違法行為是在受害方或相關人告知後才處理,壹些輕微的刑事違法行為也是被忽略的。

3、自首,立功免責。即違法後有立功表現的,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責任。

4.救濟免責,即實施違法行為並造成壹定損害,但在國家機關受到責備之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責任。這種免責的理由是,加害人在歸責之前已經提前履行了次要義務。

5.協議免責或默示免責。這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雙方協商達成的免責,即所謂的“和解”。

法律依據:《民法》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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