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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為了規範律師執業許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管理辦法。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律師的合法權益。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表彰獎勵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綜合性和單項表彰項目,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國家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律師予以表彰獎勵。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律師的合法權益。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依法維護律師的執業權利。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表彰獎勵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綜合性和單項表彰項目,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國家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律師予以表彰獎勵。符合本條例條件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免費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資金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為規範本市律師工作,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加強對律師執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的制度和機制,進壹步規範法院和律師行為的意見》,

法律依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條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律師的合法權益。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依法維護律師的執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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