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簽署的合同,壹旦簽署,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第465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根據第壹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簽訂的合同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同時需要註意的是,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訂立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壹條*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二條* * *行為人沒有代理、超越代理或者終止代理,仍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行為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