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法《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改,是最新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訂)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逾期利率發生變化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的四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型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的批復》於2020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起施行。為了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壹條本規定施行後,第壹審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人民法院對2020年8月20日後新受理的壹審民間借貸案件,其中借款合同於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應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貸款償還日的利息,適用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定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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