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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期間的利息如何約定?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期間的利息:1。雙方約定的利息由法院認定和處理如下:年利率在24%以下,法院予以支持;在24%-36%的範圍內,法院也會支持。2.雙方未就利息達成壹致;(1)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張期間內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2)借款人自願支付後又反悔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法院不予支持不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超過36%的利息將由法院返還。民間借貸逾期利息:1。民事主體之間約定逾期利息的活動,始終遵循“守約”這壹基本原則。如果借貸雙方對逾期利息有明確約定,只要不超過年利息的36%,就可以按照約定計算。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視為成立:

(壹)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起計算;

(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a)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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