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判決書應當具備以下形式特征:
1,規範性。為了提高訴訟文書的質量,最高法院制定了各類司法裁判的規範性、標準性和實用性文書樣式。因此,各類判決書的撰寫程序要符合最高法院關於作出判決的要求。簡而言之,司法判決必須符合技術規範和印刷規範;
2.創新。各類案件與同類具體案件存在諸多差異,判決不應拘泥於習慣格式,應在規範的基礎上不斷創新;
3.開放性。公開審判是壹項憲法原則。司法判決作為審判活動的最終載體,當然應該體現公開審判的原則。
4.合法。司法裁判是法官撰寫的具有較強法律性質的專業文書,是法院依據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法律文書;
5.準確性。準確性是指司法判決的語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壹切判決都應當公開宣布。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第二百零三條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寫明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第二百零四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判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
(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