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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稱評定辦法

壹、律師如何評價自己的職稱

1,人事部門根據工作年限確定。律師是這樣的。首先,妳拿到職業資格證書。實習壹年後,妳拿到執業資格證。它分為三個層次的ABC。

a證是本科學歷(任何專業,黨校本科學歷除外)並通過國家線;

b證是法律大專學歷報名並通過國家線;

C證是法律院校報名和經過照顧地區(貧困縣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線。

2.壹個證書可以全國通用;b證和C證可以在本地使用。如果妳只考取了B證或者C證,但是誌向遠大,想在全國執業,可以先通過自學考試(不在學校)或者結業考試(在學校)取得學士學位,然後重新參加司法考試,通過國家線。

3.律師分壹、二、三、四級。第壹級是高級律師,第二級是副高級律師,第三級是中級,第四級是初級職稱。原則上需要外語等級考試,但如果是業務骨幹,也可以免考外語。

4.律師的業務能力應該由當事人自己來評價,但在實踐中,律師的職稱是由人事局根據律師的工作年限來確定的,沒有實際意義。律師申請初級、中級、高級律師資格,應當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

二、相關法律法規

《關於律師職務的試行規定》第三條規定:

1.壹級律師、二級律師為高級職務,三級律師為中級職務,四級律師、律師助理為初級職務。

2.律師崗位:壹級律師、二級律師、三級律師、四級律師、律師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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