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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相鄰權糾紛案件

法律解析: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因此,相鄰關系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合法權益時,應當尊重對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權利,應當給予壹定的便利或者接受壹定的限制。法律以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這種相鄰關系,實質上是壹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財產權的延伸,同時也是對另壹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財產權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物業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的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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