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2.受理公證登記申請後,應當對當事人的公證事項和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為當事人辦理公證並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
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並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
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