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流轉都有給付原因,如贈與、負擔或清償。這是由民事行為的性質決定的。對於壹個因果關系的行為,如果原因不存在,不可能,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或者雙方對原因的理解不同,就可以使法律行為無效。比如,甲方與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甲方誤認為其欠1,000元,進行了還款。這種法律行為的理由不存在,給付行為無效。甲方可以要求返還1,000元。另壹方面,即使民事主體是民事行為的理由不存在或缺乏,仍然有效的民事行為也是無因行為。如果甲乙雙方存在票據預約關系,甲方承諾按照要求的方式和金額開具票據。票據流通後,即使他們的預約行為存在瑕疵,票據的流通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