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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中原因行為的含義

原因行為是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就是說,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受因果行為的制約。如果因果行為有缺陷、不合法、不可能或與行為不壹致,則行為不成立。也就是說,因果行為的效果不僅要考慮行為的法律要件,還要考慮因果行為是否有效。

壹般來說,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流轉都有給付原因,如贈與、負擔或清償。這是由民事行為的性質決定的。對於壹個因果關系的行為,如果原因不存在,不可能,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或者雙方對原因的理解不同,就可以使法律行為無效。比如,甲方與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甲方誤認為其欠1,000元,進行了還款。這種法律行為的理由不存在,給付行為無效。甲方可以要求返還1,000元。另壹方面,即使民事主體是民事行為的理由不存在或缺乏,仍然有效的民事行為也是無因行為。如果甲乙雙方存在票據預約關系,甲方承諾按照要求的方式和金額開具票據。票據流通後,即使他們的預約行為存在瑕疵,票據的流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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