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是貫徹合同活動全過程的基本原則。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3.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在合同中約定明顯顯失公平的內容,並按照公平原則確定違約風險和責任。
4.誠信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善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從事欺詐等惡意行為。在法律和合同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解釋法律和合同,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5.遵守法律和不損害公眾利益的原則。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需要註意的是,合同法的原則不能直接引用,只能在具體條款中體現。至於妳提到的展覽活動,意思太模糊,無法明確適用,還是請說明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