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根據我國法律,試用期可以根據合同的長短來確定。簽訂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簽訂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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