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登記人及其配偶持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及上述三種房屋證明壹同到房屋所屬房管部門與買受人辦理過戶手續。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十三條
* * *如果有房子,要* * *登記,有人* * *登記。
* * *如有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可由相關* * *申請。但因* * *性質或者* * *份額發生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 * *和* * *共同提交。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在相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壹)買賣;
(2)互通立交;
(3)贈與;
(四)繼承和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轉移的;
(六)以住房投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第(四)項所稱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交換合同、贈與合同、遺贈、繼承證書、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