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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和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嗎?

收據和發票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收據收到的款項只能是當期款項,收據收到的款項不能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只能作為收到當期款項的憑證。發票不僅是收入和支出的憑證,而且發票收到的款項可以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也就是說,發票是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對於客戶要求的不同憑證,要看用途。有的人在企業工作,需要報銷企業的費用。此時,他們必須

發票和收據的區別如下:

1.只有在收到付款時才會開具收據。發票作為收款的憑證,作為業務和收入實現的證明,必須從稅務局購買;

2.發票收據不能證明已經付款,只有收到對方收據才能證明付款;

3.開收據的業務不壹定開發票;

4.有的開發票的商家可能不開收據;

5.收據的使用範圍比發票更廣。

綜上所述,發票和收據都具有證明效力,但發票的證明效力強於收據。普通發票是證明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二條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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