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暫行條例》
第四十壹條兩個以上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壹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未遵守* * * *約定的服務協議,未在服務質量、安全、業務流程等方面實施統壹管理,或者未向用戶提供統壹的快遞跟蹤和投訴處理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冒領、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驗視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不建立或不執行驗收檢查制度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的;
(三)收寄快件未核對寄件人身份並登記身份信息,或者發現寄件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虛假仍收寄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