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嚴重的,派出所可以使用傳喚通知書和沒收令傳喚當事人,使用傳喚令傳喚的最長時間為12小時,使用傳喚令傳喚的最長時間為24小時。公安派出所根據辦案需要,可以予以傳喚或者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
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提出證人的地點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根據上述規定,傳喚不能適用於證人。目前,由於證人保護制度不完善,證人不願意作證。對此,執法部門要進行細致的法制宣傳,耐心細致地做好證人的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