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秦律,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減輕處罰。對於刑事責任的承擔,秦律確立了身高為標準。
2、故意(終)與過失的區分原則。秦律重視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區別。在秦律中,故意稱為“段”或“段威”,過失稱為“瀆職”。故意犯罪從重處罰,過失犯罪從輕處罰。
3.盜竊罪根據盜竊價值定罪的原則。在秦律中,贓物分為110元、220元、660元三類。對於盜竊財物,根據上述不同等級的贓物,分別定罪。壹般贓物少的定罪輕,贓物多的定罪重。
4.* * *同罪與集團犯罪的加重處罰原則。在秦律中,對侵犯財產罪的處罰,對於集團犯罪(五人以上)要重於個人犯罪和共同犯罪。
5.加重累犯原則。他已經犯罪,又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除了最初的抵制朝臣的懲罰之外,他還應該被判在程丹服六年苦役。
6.教唆犯罪的加重處罰原則。根據秦法的規定,教唆未成年犯是加重處罰。
以法為本,嚴懲不貸。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從史書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後,將法令推到了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得法令在秦朝的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
秦統治者在提倡“以法為本”的同時,也將“重刑”原則推向極致,對全國實行前所未有的嚴酷刑罰。歷史上,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式之殘忍是其他朝代所不能及的。“法治”和“重刑”也是秦法制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