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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最大區別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很多不同之處,很難全面理解和總結。

1.大陸法系重視成文法,成文法是大陸法系最重要的法律淵源,但判例不能作為正式的法律淵源,體現在判決推理時只能引用法律,不能引用判例;英美法系強調遵循先例,除非有重大理由推翻先例,先例怎麽判,後續案件怎麽判,判決可以直接引用先例。英美也有成文法,但判例是最重要的法源。

2.民法體系是立法至上,法官不能隨意創造法律規則;在普通法系中,法官制定法律是非常普遍的,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創造新的法律規則。當然,在現代普通法國家,刑法領域的法官不能創設新的罪名。但是在其他領域,法官仍然可以創造新的規則。

3.大陸法系重視邏輯和概念,強調法律體系的嚴謹性;英美法系重視歸納和經驗,相對的邏輯體系沒有那麽嚴謹。

4.在訴訟程序上,大陸法系強調職權主義,即法官依據職權查明事實真相;英美法系強調法官是被動的、中心的,當事人及其律師主導法庭審判過程。法官只需要維持法庭秩序,在陪審團認定事實問題的基礎上最終認定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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