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十九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批準和登記,不得生產和銷售。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
第三十條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上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壹條未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