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事實。
缺陷責任期壹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條發包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和返還的內容,並在合同條款中與承包人就保證金的以下事項進行約定:
(壹)預留和返還保證金的方式;
(二)存款的比例和期限;
(三)存款是否支付利息,如果支付,利息的計算方法;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和計算方法;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和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6)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索賠;
(七)逾期返還定金違約金的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