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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性:

根據司法解釋,非法采砂情節嚴重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 (壹)開采礦產品價值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價值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二)在國家規劃礦區、禁采區或者禁采期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開采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在5萬元以上654.38+0.5萬元的;(三)兩年內因違法采礦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實施違法采礦的;(四)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五)其他嚴重情節。非法開采的礦產品的價值,按照出售的贓物數額確定;沒有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按照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礦產品的價格和數量認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68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其他人民礦區采礦,或者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68)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對於社會的危害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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