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的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訴訟的範圍和法院的管轄範圍。
合同爭議起訴流程的詳細步驟:
1,先了解相關檢察的法律知識;
2、享有合同糾紛管轄權的法院;
3.立案後,法院後臺會將案件分配給特定的法官;
4.準備證據,註意法庭的證據規則;
5.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和地點;
6.聽力;
7.二審審理;
8.申請再審;
9.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7條在保證合同中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是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