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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三個月離婚,女方要不要返還彩禮?

法律分析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彩禮是否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準。收受彩禮的壹方,未結婚或婚後未共同生活的,原則上應返還。支付彩禮後結婚的,原則上不返還彩禮。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人民法院認定屬於下列情形的,應予支持:

(1)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2.3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不退款。只要當事人登記結婚,壹般情況下,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彩禮。但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經雙方協議處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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