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裁定是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目的是確保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裁定書是司法機關為處理程序性問題或某些實體性問題而作出的法律文書。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裁決的執行是否具有強制性如下:
裁決的執行是強制性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所述,法院執行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為保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作出的裁定。在司法實踐中,執行裁定適用於執行的全過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
該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