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國有農場農用地收回補償問題的批復》(國土資發〔2009〕850號)的解釋精神,國有農場農用地收回補償應參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辦法, 具體的補償費標準應由當地政府制定,但被收回土地的國有農場職工的原有生活水平不應降低。 其中,回復指出,按照“誰投資,誰獲得”的原則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或者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