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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有農場的補償

法律分析: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發布的《關於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202號)規定,因國家經濟建設或者地方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需要收回國有農場建設用地的,參照農民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保障農場職工長遠生計。

此外,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國有農場農用地收回補償問題的批復》(國土資發〔2009〕850號)的解釋精神,國有農場農用地收回補償應參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辦法, 具體的補償費標準應由當地政府制定,但被收回土地的國有農場職工的原有生活水平不應降低。 其中,回復指出,按照“誰投資,誰獲得”的原則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或者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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