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勞動爭議,勞動監察不是解決的唯壹途徑。勞動監察大隊解決不了的,可以向勞動爭議發生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結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法律依據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