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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名稱使用權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解析:商號使用權是指商事主體對其商號享有專用權,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或非法使用。企業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註冊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餐飲、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法律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企業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a)損害國家尊嚴或利益;

(二)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妨礙公共秩序的;

(三)使用或者變相使用政黨、黨、政、軍機關、群眾團體的名稱及其簡稱、專有名稱、軍銜的;

(四)使用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的名稱及其通用簡稱和特定稱謂;

(五)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

(6)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

(七)違反公序良俗或者可能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

(八)可能使公眾受到欺騙或者誤解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企業名稱中含有“中國”、“中華”、“中央”、“民族”、“國家”字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並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企業名稱中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全國”等字樣的,應當為行業限定語。

外商獨資或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外國投資者名稱的,可以在其名稱中含有“(中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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