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企業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a)損害國家尊嚴或利益;
(二)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妨礙公共秩序的;
(三)使用或者變相使用政黨、黨、政、軍機關、群眾團體的名稱及其簡稱、專有名稱、軍銜的;
(四)使用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的名稱及其通用簡稱和特定稱謂;
(五)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
(6)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
(七)違反公序良俗或者可能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
(八)可能使公眾受到欺騙或者誤解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企業名稱中含有“中國”、“中華”、“中央”、“民族”、“國家”字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並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企業名稱中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全國”等字樣的,應當為行業限定語。
外商獨資或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外國投資者名稱的,可以在其名稱中含有“(中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