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107條規定,善意取得原則上不適用於對脫離物的占有。
動產占有人無權處分動產的,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答辯。回復權因第三人取得脫離物占有的場所或方式不同,分為有償回復和無償回復兩種。
(1)占有脫離物的範圍根據《物權法》第107條、114條、《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相關民法理論,占有脫離物包括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分離的飼養動物、汙穢物。
(2)占有人無權“轉讓”分離物占有的法律效力。
如果脫離物的占有人無權將脫離物轉讓給第三人,即使第三人主觀上善意行事,支付了合理的價款,並且已經讓與占有(即已經交付),第三人也不能善意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業主或其他權利人享有以下權利:1 .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要求受讓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返還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