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農民工工資七八萬元,超過三個月不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涉嫌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有利可圖或者違法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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