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構成汙染環境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後果特別嚴重”是指:
(1)造成縣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中斷12小時以上;
(二)造成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永久損壞,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壹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壹萬五千人以上疏散或者轉移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永久損壞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和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四)造成壹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壹人以上重傷、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等級,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