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四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實施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國人民和每壹個中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人民和公民的光榮義務。
擴展數據:
第六十六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修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該士兵服兵役,並可處以罰款:
(壹)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或者體格檢查的;
(二)拒絕或者逃避征集應征公民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軍事訓練、兵役或者征兵的。
犯第二款者,稱為前款規定。拒不改正的,依據公務員法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管理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或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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