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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可以異地起訴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般不允許異地起訴,必須遵循“原告即被告”的壹般管轄原則。即案件由被告在哪個法院管轄。當事人的所在地包括當事人的住所和經常居住地。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從住所地起至起訴時止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的地方除外。在特殊情況下,適用“原告即被告”原則不利於當事人的訴訟和法院對案件的處理。所以我們破例了。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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