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針對不同的對象,行政處罰針對的是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行政處罰針對的是行政相對人。決策機關不同,行政處罰壹般由與被處罰人有隸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法定組織作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二,仲裁和訴訟的區別在於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仲裁實行壹裁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壹審法院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享有上訴權,二審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
3.仲裁主要適用於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而婚姻、收養、監護等人身權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可以不申請仲裁,訴訟適用範圍更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