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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業務範圍

法律分析:生產設備、配套設備、通訊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運輸工具(包括飛機、汽車、船舶)等設備、工具及附屬技術的租賃;融資租賃;租賃設備殘值的處理;租賃業務咨詢;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僅限融資租賃大型醫療器械);經營與主營業務相關的保理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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