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後車在行駛中與前車相撞造成追尾交通事故,後車負全部責任;
2.夜間因車輛前方無尾燈造成追尾交通事故的,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未按規定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設置警示標誌的,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並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造成追尾交通事故,後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負全責:
(壹)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潛逃、藏匿的,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有第壹款第二種情形的,不予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