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裁決的有效時間壹般為60天。對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有異議的,應當在案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的,需要在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對終止執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止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當事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計算六十日。
實施的條件如下:
1,要有執行依據;
2.有可供執行的內容;
3.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的;
4.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執行申請。
綜上,先予執行的民事裁定書,送達後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234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